一、目的
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或家庭突遭變故人士之子女順利就學,減輕其就學之經濟負擔。
二、協助對象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公立國民中小學在籍之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者(不含家戶年利息收入,但年利息收入應低於2萬元以下)。
4.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班級導師認定需要協助者(須檢具書面證明):
(1)六個月內家長或主要收入者失業、受裁員、無薪假或失能。
(2)六個月內家庭遭逢重大災難。
(3)本人為「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須檢具社會局核定函)
(4)本人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須檢具社會局核定函)
(5)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
(6)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非國民年金)
5.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班級導師及學校評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
※具其他弱勢身分者(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軍公教遺族或家境清寒等),或欲確認補助身分及項目者,請參照「106學年度第2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申請一覽表」及「106學年度第2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身分對照表」。
三、協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一)代收代辦費
1.教科書:由學校審核資格後向教育局申請核撥。
2.其他代收代辦費:補助項目以「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不含教科書金額)為原則。
(二)學生午餐費:國中小補助金額依學校餐費核實補助,本學期共計補助89天上課日數,補助金額為5340元(學校單餐餐費60元*上課日數89天)。
(三)國中課後輔導費:
低收入戶學生費用得免繳或酌減,其他弱勢身分依各校權責辦理認定及補助事宜。
(四)其他:軍公教遺族學生就學優待(書籍費及主副食費)、國中原住民學生伙食費。
※請於107年1月26日(五)中午12時前,將申請表連同各補助身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繳交至註冊組,以利後續各項費用減免及申請補助事宜;若於期限後繳交申請表,僅就當時尚未結案之協助項目辦理補助申請事宜。
106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表,可至註冊組索取或自行下載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