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中央選舉委員會業於104年9月16日發布第14任總統、副總
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告,請確實遵照公務人員行政
中立法相關規定,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復另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
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
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
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二、復查銓敘部99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以
,各級學校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
定。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
場地設備操作工作,屬本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
要行為,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
三、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
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請確實遵照校園中立
,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
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
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
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校園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