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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05-11 | 人氣:386

主旨:修正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102年8月9日府授人考字第10212458700號函計達。
二、為免實務上執行疑義,將前開府函說明二、(一)、「5、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過二次至記一大過之處分。」修正為:「5、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者,應依違規情節,予以加重處分。」;另「6、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申誡二次」修正為:「6、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者,除依當次酒測數值及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核予申誡二次。」。
三、檢送修正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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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