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營造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公告臺北市12條公車專用道之128個站臺區域(一覽表如附件2),自103年10月25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health.gov.tw)衛生局公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