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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升學 | 2014-07-03 | 人氣:579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15條規定:「國民中學學生參加特色招生者,應擇一就學區報考並據以分發,不以其具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就學區為限」。
二、各就學區依據學生原報名之就學區分發,報名後不得換區;若於原就學區集體報名學生,又跨區個別報名者應擇一應試。
三、另依103學年度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聯合分發委員會103年5月29日委員會決議,分發資格認定如下:
(一)全部缺考的學生,不予分發。
(二)有單科以上成績,應予分發。
(三)嚴重舞弊行為,取消考試資格,不予分發。
(四)一般違規,應予分發。

(五)交白卷,應予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