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輔導室幹事 - 輔導組 | 2012-11-07 | 人氣:344
一、學生至事業單位實習或參與建教合作班,於訓練期間如遭性騷擾,如該等人員認定與事業單位間非屬僱傭關係,則無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若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職員工或學生,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若非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範圍,請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協助學生向加害人雇主提起申訴。
二、附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文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