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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函示有關至事業單位實習之學生或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於事業單位訓練期間遭性騷擾之保障權益一案,請參閱。
輔導室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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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組
| 2012-11-07 | 人氣:351
一、學生至事業單位實習或參與建教合作班,於訓練期間如遭性騷擾,如該等人員認定與事業單位間非屬僱傭關係,則無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若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職員工或學生,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若非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範圍,請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協助學生向加害人雇主提起申訴。
二、附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文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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