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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幹事 - 輔導組 | 2012-10-29 | 人氣:546
主旨:有關加強責任通報人員教育與對兒少生命教育及安全宣導
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1年10月8日北市社家字第101306
訂70500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
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強迫、引誘、容留
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並於第53條規定教育人
員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第49條各款情形時
,應於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又第54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
線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
,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爰此,本市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知悉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有通報之義務,請各校加強宣導
所屬教職員工提高危機敏感度,對未正常就學之兒少予以
關懷協助,以及時發覺疑似兒少保護及殺子後自殺個案,並提供兒少求助意識及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