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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組長 - 輔導組 | 2011-08-15 | 人氣:647
一、依據100年7月29日北市教國字第10040263400號函辦理
二、學校及其相關人員如知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等法律規定事件時,應依法立即通報相關單位,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詳細內容煩請參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