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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組長 - 輔導組 | 2011-07-12 | 人氣:656
一、依教育部100年6月30日臺訓(三)字第1000111515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以99年11月3日台訓(三)字第0990188896號函轉監察院調查意見內容略似,教育人員遇有殺子自殺緊急案件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一項第14款、第34條第1項規定通報本府相關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非僅轉介高風險家庭。
三、學生於轉介高風險家庭後,仍應持續關懷並提供適切之輔導措施,以維護學生身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