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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組長 - 輔導組 | 2011-01-11 | 人氣:1007
一、建立「兒少保護緊急性個案通報原則」,內政部兒童局前於97年10月30日訂頒「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緊急通報表指標」,供各責任通報人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青少年,情況緊急時,得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因應近年殺子自殺事件頻傳,將對兒童犯罪行為(如觸犯刑法殺人、傷害、妨害性自主);強迫、引誘、留容或媒介兒童及青少年為自殺行為;及其他經評估至兒童少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知危險之虞等情況列入緊急通報指標,俾供責任通報人員提高敏感度進行通報,以共同保護兒童及少年生命身體及自由之安全。
三、請確實依緊急通報指標辦理(詳見附件)。
四、另依現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及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兒少保護案件責任通報人員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惟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現業經立法院一讀通過),因村(里)幹事熟悉地方事務且於社區中活動,較易發覺兒童及青少年保護事件,爰於修法時亦將其列入責任通報人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