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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教育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責任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輔導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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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組
| 2010-11-03 | 人氣:732
旨述條文規定如下: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及第61條規定:「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定而無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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