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明湖國民中學遠距教學使用規範
111年5月31日初訂
一、規範目的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學生居家自主健康管理及防疫期間的學習需求,遠距教學需求大增,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二、遠距教學參與者之責任
(一) 參與者應確認所使用資通訊設備之資通安全,建議連線之資通設備進行資訊安全檢測(例如:防毒軟體之掃描)。當安裝軟體工具至參與遠距教學之資通設備時,建議至官網下載軟體,勿安裝不明來源之軟體。
(二) 使用安全軟體及工具進行視訊教學,應避免使用具有資安疑慮之視訊軟體。
(三) 為保障參與者之資訊安全,一律使用公務帳號進行登入以核對身分。
(四) 仔細查看為課程發送之課程邀請,是否來自課程主持人。
(五) 遠距教學連結教室規範等同實體課程教室,參與者僅為課程主持人、受邀班級學生、受邀觀課教師及課堂巡堂人員,課程主持人應於課程開啟時應確認參與者之身分才能准予加入課程,不開放未受邀人員進入觀看及留言。。
(六) 遠距教學留言區請遵守網路禮儀,對話請針對課程內容留言,請勿在此留下無關課程之言論。
三、線上資料傳遞與分享原則
課程進行期間應確保螢幕共享、線上課程錄製及教材文件共享之內容,未涉及個人敏感資訊或個人隱私。
四、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五、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接受校規之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六、本規範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