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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19-09-05 | 人氣:284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8月28日臺教人(一)字第1080125904號書函 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 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 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 政策,服務人民。」及同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 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 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日 前接獲部分學校反映,曾有教師工會組織對各級學校函發 其就特定社會議題之主張,內容指涉支持或反對特定政 黨,恐致學校相關人員疏於依前述規定審理,產生觸法疑 慮,爰再重申相關規定。 三、另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 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 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