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肢障者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101年7月11日以後所核發之身心障礙証明),障別為肢障者,障礙程度為中度、重度、極重度之子女,就讀大學、專科、高中、國中、國小者,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予以獎助。
二、獎助金額:
以戶為獎助標準,由本會董事會審核,評定每戶清寒點數,按照該年度籌募之總獎助金額,比例公平發放各戶獎學金。
※申請辦法(含評審標準、申請應備文件、申請時程、審查程序...等)及申請表格,請點選基金會連結下載、參閱。
https://www.cfh.org.tw/?p=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