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17點規定略以,貸款
期間如將其住宅出售、出典、贈與、交換予他人者,應主
動告知指定金融機構及本處,自原因發生日起不再貼補差
額利息。借款人違反上開規定時,應依本要點及貸款契約
之約定返還本處已貼補之差額利息並支付違約金。及同要
點第16點規定略以,借款人以配偶之房屋及基地設定抵押
權者,應自離婚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本人願繼續償還貸款
同意書及原配偶繼續設定抵押權同意書,由借款人服務機
關(構)、學校函送指定金融機構辦理,並副知本處。原
配偶不同意以該所有之房屋及基地繼續設定抵押權時,自
離婚之日起停止貼補差額利息。但借款人於離婚之日起半
年內,另提供本人之房屋及基地設定抵押權於指定金融機
構者,自設定抵押權之當月份起恢復貼補差額利息。
二、另依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略
以,貸款期間倘連帶保證人發生調職、退休、資遣、免職
、撤職、辭職或死亡等,貸款人須繳清餘額或由服務機關
或學校函送人事處辦理變更連帶保證人事宜。
三、邇來發現有部分公教住宅貸款戶及急難貸款人於貸款期間
,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致有違約情事,請服務機關學校協
助轉知貸款人,依規定確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