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本府107年5月23日府授民治字第1072107223號函辦理。
二、旨揭選舉訂於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舉行投票,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
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
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
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
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爰依上開規定,本市
選舉委員會或各區公所基於選務工作需要,洽請本府所屬
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協助辦理,並鼓勵
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