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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獎學金 | 2015-08-17 | 人氣:990

一、目的
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或家庭突遭變故人士之子女順利就學,減輕其就學之經濟負擔。
二、協助對象(公立國民中小學部分)
臺北市所轄公立國民中小學在籍之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含失業、被裁員及給予無薪假者等)經濟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班級導師認定需要協助者。
(四)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且家戶年利息收入低於10萬元以下者(本身分別不提供午餐費補助)
三、協助項目及補助標準(公立國民中小學部分)
(一)代收代辦費(包括購置教科書及其他相關代收代辦費用)
1.國中教科書由學校造冊後報局申請,再由教育局辦理撥付。
2.其他代收代辦費:補助項目以「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收費標準表」收取之費用為原則(即四聯單所列收費項目--家長會費120元、學生團體保險費158元)。
(二)學生午餐費
國中生補助金額依學校餐費核實補助(本校每餐為55元),本學期共計補助100天上課日數,補助金額依本校餐費(55元)*上課日數核撥補助經費。
(三)課後照顧、課後輔導及補救教學費
國中學生參加課後輔導,其費用得免繳或酌減,如有不足再由學校向教育局申請補助。
四、申請程序
符合本計畫之學雜費、午餐費協助對象,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及下列證明文件,向本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檢附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卡影本、中低收入戶卡影本。(已持104年度低收入戶卡至註冊組辦理減免者,免附。)
2.針對家庭突遭變故(含失業、被裁員及給予無薪假者等) 經濟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者,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其情形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得由學校班級導師及學校確認符合協助對象屬實者,亦得申請。
3.家戶年所得未達30萬元者: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103年度家戶年所得(含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行向國稅局或各稅捐稽徵所申請)。

4.學生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協助查證,並完成申請表各項目之資料填列後,送交學校審查。

※請於104年9月9日(三)17時前,將申請表件繳交至註冊組,以利後續申請補助事宜;若於期限後繳交申請表,僅就當時尚未結案之項目辦理補助申請事宜。
104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表,可至註冊組索取或自行下載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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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學年度第1學期安心就學溫馨輔導申請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