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於97年2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時00分假本校五
樓會議室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1、依據臺北市政府96年12月25日府法三字第
096327952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國民中學學
生獎懲準則」辦理。
2、奉教育局97年1月4日北市教中字第09640107800
號函指示,各校必須依 該 準則之第16條訂定「學
生獎懲實施要點」,及第15條訂定「改過、銷過 及
懲罰存記相關規定」,並於96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
前,提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公告實施

1、依據臺北市政府96年12月25日府法三字第09632795200號令訂定發布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辦理。
2、奉教育局97年1月4日北市教中字第09640107800號函指示,各校必須
依 該 準則之第16條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及第15條訂定「改過、
銷過 及懲罰存記相關規定」,並於96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前,提經校務
會議通過 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