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及「臺北市政府資通 訊資產及電子資料安全作業指引」辦理。
二、高機敏性資料欲使用公務手機等可攜式儲存裝置和行動設 施傳送,應依臺北市政府資通訊資產及電子資料安全作業 指引第八條:「機密等級以上之電子資料檔案,禁止以未 保護型態透過可攜式儲存裝置及行動設施傳送。但經認可 之安全保護型態之機密資料檔案得視情況傳送。」規定辦 理。
三、如公務手機轉贈、報廢和銷毀或不再使用等其他處置,應 依臺北市政府資通訊資產及電子資料安全作業指引第十三 條:「丟棄、釋出到機關控管外或釋出後再使用儲存媒 體,含數位及非數位媒體前,應先清除、刪除、加密消除 其中電子資料或破壞儲存媒體。」規定辦理。
四、各機關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公務手機資料抹除流程圖」(如 附件),以確保儲存媒體再利用時,符合本府資安相關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