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三項第三款:
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7日者,核給新臺幣5000元;住院達7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1萬元。
惟學生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達1000萬元以上,不予核給。
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第四點,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月個內,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請。
如因「0402鐵路事故」或其他符合急難救助金申請條件,請至註冊組領取申請表,填妥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繳文至註冊組辦理後續送件審核事宜。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