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 臺北市109年度獎勵教師及學生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計畫」辦理。
二、獎勵對象
本市所轄公私立國中小學編制內正式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行政人員及本市各級學校在學學生。
三、獎勵標準
(一)教師(含校長)部分
1.通過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通過初級、中級者敘嘉獎1次;通過中高級、高級者敘嘉獎2次;通過專業級者記功1次。
2.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考試:通過初級、中級者敘嘉獎1次;通過中高級者敘嘉獎2次。
3.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通過初級、中級者敘嘉獎1次;通過高級者敘嘉獎2次;通過薪傳級者記功1次。
(二)學生部分
1.通過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基礎級、初級者:由學校頒贈獎狀1紙。
(2)通過中級、中高級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1紙。
2.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初級者:由學校頒贈獎狀1紙。
(2)通過中級、中高級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1紙。
3.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初級者:由學校頒贈獎狀1紙。
(2)通過中級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1紙。
四、獎勵申請方式
符合獎勵標準之教師及學生,請填妥申請表(詳如附檔)、連同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只附成績單不予認定),於11月10日(二)前送交註冊組彙整;經學校審核通過後,辦理後續獎勵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