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440621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影本各1份
主旨:有關貴校教師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10月14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39070號函辦理暨復貴校104年9月14日北市直中人字第10430902400號函。
二、教育部前開函釋略以:
(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規定:「(第1項)依本條例退休之教職員,在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施行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第3項)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人員或第3條第3項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5年內,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補繳者,其應繳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教職員同期間相同薪級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由教職員全額負擔一次繳入退休撫卹基金帳戶。逾3個月期限申請補繳者,另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二)次查本部96年7月20日台人(三)字第0960108330B號函送「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8條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應配合辦理事宜說明」略以:「於97年1月1日前補實且曾任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施行後至96年12月31日前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之現職公立學校教師,……得自97年1月1日起3個月內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會申請全額補繳該段代理(課)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逾3個月期限未逾5年者之補繳,自上開3個月期限之次日起加計利息,逾5年者,不得申請補繳。……。」。
(三)據上,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年資之採計,係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年資始得採計;本案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因已逾上開規定所定5年時效,自不得併計為任職年資。
三、綜上,本案爰請貴校依教育部前開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