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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01-27 | 人氣:411

有關本(104)年第10屆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事項辦理

規定如說明,各機關學校如有符合推薦條件之人員,請於
本(104)年3月2日(星期二)前,依該要點及說明事項
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2月26日臺教師(一)字第1030192434號函
辦理。
二、為鼓勵公私立學校之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退休或離職後
,仍從事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
,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休之典範,教育部特訂定「教育奉
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
三、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
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
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
為典範。
四、104年第10屆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最近3年內曾獲該要
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各機關學校如有符合推薦條件之人員,請於本(104)年3
月31日(星期二)前將推薦名冊、具體事蹟表(採A4格式
,不得超過4頁,請詳閱填表說明)及具體事蹟相關證明
文件各1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連同附相關表件及
照片電子檔之光碟片送本校人事室辦理推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