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應謹慎勤勉;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
復依中立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 「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 選人(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 之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按,無論上班或 下班時間,均不得為之):
(一)動用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 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 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名廣告。
(三)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