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前於108年11月14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080156374號函修 正旨揭標準表,現因應教師法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訂 自109年6月30日施行,爰配合修正該表有關教育人員有酒後駕車所定違規情節之懲處規定,除明定相關教育法規之 條款外,另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