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因公派駐境外人員及其眷屬出境2年以上不願 遷出戶籍者,應於外派前填具保留戶籍之申請書或切結書 ,至於外派前其未能提出者,仍請於出境2年內提出申請, 並將名冊送至內政部移民署,俾作為該署不予製發『國人 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及戶籍不辦理遷出登記之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