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復另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
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
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
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二、復查銓敘部99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以
,各級學校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
定。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
場地設備操作工作,屬本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
要行為,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
三、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
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請確實依本局105年1
月27日北市教人字第10530908300號函訂定之本局所屬各
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園行政中立注意事項辦理:
(一)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教
育基本法等規範,嚴守行政中立。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
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二)非校園開放時間,學校及幼兒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
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
職候選人於校內主辦、協辦活動。
(三)辦理校園場地租借,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
理,不得有差別待遇,並應於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勸阻
其不得將競選旗幟、布條、海報等違規設置於學校建築
物外牆及圍牆上。
(四)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
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
(五)校長及行政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
行或拜票。但其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不在此限。
(六)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
期間,學校及校長不得與公職候選人聯名辦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