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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02-16 | 人氣:58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05104253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稱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貴屬同仁誤犯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1428號函轉監察院105年1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51930032號函辦理。
二、本府為避免同仁誤犯服務法第13條相關限制兼職規定,前已多次加強宣導重申在案,惟據監察院上揭函附調查意見,關於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之宣導仍有不足。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並恐受懲戒或停職處分,請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服務法第13條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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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4-27-16-8-50-nf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