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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幹事 - 特教組 | 2015-05-19 | 人氣:429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略以「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60條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4小時之講習。」。

二、為避免民眾與導盲犬互動因不熟悉而造成誤解,請將與導盲犬互動相關資訊列入教材,並加強宣導遵守「三不一問:不干擾、不餵食、不拒絕、主動詢問」原則如下:

(一)未經導盲犬使用者同意,請勿任意干擾或撫摸導盲犬。

(二)倘民眾在公共場所遇見導盲犬時,不以人類的食物吸引或餵食導盲犬。
(三)不可拒絕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及搭乘交通運輸工具。
(四)倘民眾看到視障者在公共空間猶豫徘徊不前時,可主動詢問有無需要協助之處;倘欲認識導盲犬,也務必徵求導盲犬使用者之同意。

三、倘需相關導盲犬教育訓練課程,可逕洽財團法人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會(洽詢電話:29985588)或社團法人台灣導盲犬協會(洽詢電話:28272107)。
四、另本府社會局印製導盲犬及導盲幼犬可進入相關場所之宣導貼紙,倘有需求請逕洽本府社會局聯絡人吳惠茹小姐,電話:1999轉2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