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資格:
109 學年度 就讀本市 國中未設各該類學術性向資優資源班學校之七年級學生, 並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符合「臺北市 110 學年度國民中學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參與特殊教育方案鑑定安置書面審查基準說明」( 附件 1 )。
(二)依申請鑑定類別,符合下列申請標準
鑑定類別 申請標準
國文:109學年度第一學期國文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達全年級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英語:109學年度第一學期英語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達全年級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數理:109學年度第一學期數學科或生物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達全年級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報名方式:達申請標準者請至本校輔導室特教組報名(另行通知達標準學生鑑定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