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志工於本市累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頒授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 二、請欲申請之志工於111年5月20日(五)前準備好相關申請文件,送至輔導室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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