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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組長 - 資料組 | 2022-04-28 | 人氣:306

說明:


一、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志工於本市累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頒授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
二、請欲申請之志工於111年5月20日(五)前準備好相關申請文件,送至輔導室提出申請。

相關文件資料,請詳見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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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550010_1113046011_ATT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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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8550010_1113046011_ATT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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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8550010_1113046011_ATT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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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8550010_1113046011_ATT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