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