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則,針對該部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行為,進行妥適及有效裁處,業訂定旨揭裁罰基準並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20059565C號令發布施行。
二、教育部之裁罰基準可至該部性別平等教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最新消息及法令政策項下,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