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8日臺訓(三)字第1010190118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兒童局就學校教育人員延遲通報之裁罰機關認定如下 :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通報規定及第36條第3項違反通報規定時,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報規定及第100條違反該通報規定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前述二法均對教育人員之延遲通報課以罰則,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項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教育人員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而延遲通報者,依上開規定以法定罰鍰較高之性平法予以裁處。
(四)校園性騷擾事件延遲通報之裁罰主管機關由教育單位主責較為適宜。
三、依內政部前述認定之說明,本府教育局所屬學校之教育人員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而延遲通報者,經市府(社政單位)查明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報規定時,將由本府教育局循行政程序裁處罰鍰;必要時,提市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之。
四、檢附教育部函文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