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11250號書 函轉財政部109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1號函辦理。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 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 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 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 課徵所得稅;給付單位給付上開獎金時免予扣繳稅款,惟 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