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與支援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人字第1083014687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學校教師教育行政專業知能,透過參與教育 行政工作,融合理論與實務,提升學校行政效能並借重學校教師之教學專業及提供學校 經營實務經驗,俾利教育政策規劃及教育行政工作之推展符合學校教育發展需求,特訂 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服務滿三年且現 職未兼行政工作之合格教師及本市儲訓合格之候用校長(以下簡稱參訓教師)。 三、參訓教師之訓練期間,同一人以二學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學年。參與專案以該專 案期程為限,但於本市市立大型國民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大型學校)訓練期間,同一人 以一學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學年。 四、參訓教師人數,同一學校以一人為原則,每一學年以二十五人為原則。支援臺北市政府 及本局重大政策及專案計畫者,得另案簽辦,不受前項名額限制。 五、參訓單位為本局各科室、任務編組,各科室應覈實依業務需求提報參訓教師人數。 參訓單位為大型學校,學校得覈實依業務需求向本局各學層權管科提出申請。 六、遴選方式為本局各科室依分配名額遴薦參訓教師,應優先遴薦儲訓合格之候用校長,提 經本局組成之審核小組審核通過,經局長核定後調訓。但參訓教師不足額或為因應專案 業務所需,得隨時專案辦理。 參訓單位為大型學校之遴選名額,由本局各學層權管科統籌辦理,經局長核定後調訓。 七、訓練內容除參與各科室、任務編組或大型學校之教育行政工作外,並應參加研習及會議 等活動。 八、參訓教師上下班、差假、加班及交通費由本局或大型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參訓教師福利比照兼任行政教師,得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其相關費用由原 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十、訓練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以公假登記,服務學校並得依規定聘用代理、代課(兼課)教 師,代理課務。 十一、參訓教師訓練期間得依實際需要,每週返校四小時,協助學校教學或校務工作。 十二、參訓教師之考核獎懲以訓練期間有具體績效者,得予以獎勵。違反公務員服務相關規 定者,得終止訓練。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懲處。